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
異 議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澄溪
異議人因
債權人啟翔木業有限公司向本院
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始提出異
議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3日就
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卷
內送達證書
所載,係於民國110年7月29日送達
正本於異議人
,異議人遲至民國110年8月26日始提出異議,
本件支付命令
已於民國110年8月18日確定,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
期間,依法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