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68號
債 權 人 皇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柏鋒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
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收受
存證信函完整之釋明文
件(提出之回執影本不完整,無法得知債務人簽收情形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