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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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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劉兆奇 債 務 人 冠菖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瑛慧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壹佰伍   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29,436元 │109年10月26日 │1%   │自109年11月27日起,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,164,912 │109年10月26日 │1%   │自109年11月27日起, │ │  │元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83,791元 │109年11月26日 │2.21%  │自109年12月27日起,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346,015元 │109年10月26日 │2.21%  │自109年11月27日起,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