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吳念芷
債 務 人 采楓倢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魏英俊
人
債 務 人 陳韋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肆
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另計收未受償利息
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玖元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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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,398,841 │110年4月7日 │1% │自110年4月21日起,其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932,560元 │110年4月7日 │1.5% │自110年4月21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467,144元 │110年4月7日 │2.5% │自110年4月21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