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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98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1號 債 權 人 車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車松霖  債 務 人 耀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 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捌仟零柒拾伍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及得向案外人黃富   襄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  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   國110年9月9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   期仍未據補正,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