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
債 權 人 宸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惠
債 務 人 一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誌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正確之債務人、利息起算日、請
求年息等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達債
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該部分
之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