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73號
債 權 人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麗秋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
請求,應釋明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
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
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
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內補正
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表
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釋明請求之依據,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
30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
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