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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73號 債 權 人 鴻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;債權人之 請求,應釋明之;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 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債務人軒聖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表 明請求利息起算日及釋明請求之依據,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 30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