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
債 權 人 三普汽車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桂
債 務 人 陳美瑾即衣樂洗洗衣店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肆佰零伍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經查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及薪資損失新臺
幣5,595元,
惟債權人係屬公司組織,並
非自然人,核無精
神上痛苦及薪資收入可言,該部分請求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