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0,司促,22611,20211025,2,KSDV110AP03Z_001.p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6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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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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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6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 債 權 人 曾榮俊 債 務 人 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芳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  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施芳妮為發票人而   請求其清償,所提票據票號AXP0000000號,票面金額新台   幣350,000元之支票,所載發票人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,其法定代理人為施芳妮,是自系爭票據形式上推知,債務   人施芳妮於該票發票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旁蓋章,係   基於其為廣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所為,以自   己名義簽發系爭票據,從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施芳妮為發票   人而請求給付票款,於法尚屬無據,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   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