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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26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15號   債 權 人 吳清和  債 務 人 真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榮進  人           債 務 人 陳榮富  輔 助 人 陳奕廷  債 務 人 陳韋吉  債 務 人 陳承慶  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壹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