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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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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0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茂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明 人 債 務 人 林佩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肆佰貳   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 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張文瑜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