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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46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469號  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 債 務 人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 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本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