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st4110,司促,24377,20211102,1,KSDV110B2011_001.pdf test4110,司促,24377,20211102,1,KSDV110B2011_002.pdf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377 號民事其他文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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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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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37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代 理 人 翁敬凱  債 務 人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虞幼祥  人          債 務 人 林修正  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肆拾參萬肆   仟貳佰參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 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