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劉秉浩
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利 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(年息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68,705元 │110年5月20日至│2.100% │ │
│ │ │110年6月20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110年6月21日起│2.100% │自110年6月21日起至 │
│ │ │至110年12月19 │ │110年12月19日,
按年 │
│ │ │日止 │ │息百分之0.2100計算之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違約金,自民國110年 │
│ │ │110年12月20日 │3.100% │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│
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│,
按年息百分之0.62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