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56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秉浩 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零伍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計算期間 │利 率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  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  │(年息) │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68,705元 │110年5月20日至│2.100% │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│110年6月20日 │    │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│110年6月21日起│2.100% │自110年6月21日起至 │ │  │     │至110年12月19 │    │110年12月19日,年 │ │  │     │日止     │    │息百分之0.2100計算之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違約金,自民國110年 │ │  │     │110年12月20日 │3.100% │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 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 │,按年息百分之0.6200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計算之違約金。  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