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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80號 債 權 人 鎮家寶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璘 債 務 人 蔡輝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│利率(年息)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0,000元  │民國108年4月27日   │6%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5,000元   │民國108年5月17日   │6%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5,000元   │民國108年5月24日   │6%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5,000元   │民國108年6月21日   │6%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