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80號
債 權 人 鎮家寶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銘璘
債 務 人 蔡輝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伍仟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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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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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│利率(年息)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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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20,000元 │民國108年4月27日 │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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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5,000元 │民國108年5月17日 │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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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5,000元 │民國108年5月24日 │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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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5,000元 │民國108年6月21日 │6%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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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