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丁加祥
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
人
債 務 人 張純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77,385元 │110年7月28日起│1.42% │自110年8月29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722,525元 │110年6月28日起│1.42% │自110年7月29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