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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59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0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丁加祥 債 務 人 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瑞群 人 債 務 人 張純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77,385元 │110年7月28日起│1.42%  │自110年8月29日起,其│ 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722,525元 │110年6月28日起│1.42%  │自110年7月29日起,其│ 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