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凌忠嫄
債 務 人 晁暘冷凍冷藏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佳妍
人
債 務 人 蔡明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零貳佰貳拾柒元,
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,
暨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