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87號
債 權 人 尤雅君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;當事人書
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
及第2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
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應
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西敏手工婚紗股份有限公
司高雄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。
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