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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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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建豊 債 務 人 熊光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美金 人 債 務 人 楊家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參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 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  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  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 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  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 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   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