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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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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22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威旺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元,及自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  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0年05月      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,005元正,經催繳,      未清償。   (二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      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      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0000000、YA000792、00000      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      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      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     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