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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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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5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6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嵩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怡鋒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柒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64,738元 │110年10月15日 │2.47%  │自110年11月16日起, │ │  │     │起至清償日止 │   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上開利率百分之十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578,099元 │110年10月15日 │1%   │自110年11月16日起至 │ │  │     │起至110年12月 │    │110年12月31日,按年 │ │  │     │31日止    │    │息百分之0.1,自111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年1月1日起至111年5月│ │  │     │111年1月1日起 │2.47%  │16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│ │  │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│    │0.247,另自111年5月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年息百分之0.494計算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違約金。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附件圖表 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