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吳晟暘
債 務 人 嵩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顏怡鋒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貳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│(年息) │日止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5,367元 │110年11月5日起│2.47% │自110年12月6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299,958元 │110年10月5日起│2.47% │自110年11月6日起,其│
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│
│ │ │ │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│
│ │ │ │ │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十計算違約金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