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88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   債 權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  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;債權人之 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 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、3款及第2項、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,及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,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債權人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 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