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
債 權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文賢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;債權人之
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
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、3款及第2項、第
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
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,及釋明請求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,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
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