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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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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債 務 人 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張麗美 一、債務人吳剛魁律師應於管理案外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  務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、張麗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   仟玖佰玖拾貳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 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率(年息)│ 利息起算日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│      │(年息)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420,000元 │2.765%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自民國109年1月19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19日起至民│民國109年5月21日止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國109月5月21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 │3.765%  │自民國109年5│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22日起至清│民國109年7月18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償日止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分之20計算。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 │19,500,000│2.465%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│ │  │元    │     │月16日起至民│民國109年5月21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國109月5月21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 │3.465%  │自民國109年5│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22日起至清│民國109年7月15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償日止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分之20計算。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