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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郭乃華 債 務 人 樸登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智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率(年息)│ 利息起算日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 │  │(新臺幣) │     │      │(年息)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445,180元 │1%    │自民國109年9│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18日起至民│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國110月3月27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日止    │。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 │1.78%   │自民國110年3│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28日起至民│民國110年4月15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國110月4月15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 │2.78%   │自民國110年4│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16日起至清│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償日止   │分之20計算。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