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2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 債 權 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債 務 人 貝亞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