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杰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(應依本院扣押及移轉命令
,自債務人收受
扣押命令起計算已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,
而
非以債權人對李星雨之債權額逕為請求)。
二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1年12月20日、102年6月26日之依
據。
三、債務人杰星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