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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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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14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145號 債 權 人 玖菩鐵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玥君 債 務 人 冠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佰玖拾玖萬元,及自本支  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。㈡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