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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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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97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金仲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烈 債 務 人 陳飛比(原名:陳怡諠) 債 務 人 劉仲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