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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0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蘇森政 債 務 人 盛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章曦文 人 債 務 人 章瀞心(原名:章玉卿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參萬參仟捌佰玖   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