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
債 權 人 智聖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正順
債 務 人 金地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真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,及
其中㈠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㈡新台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
幣參萬柒仟捌佰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