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9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銓灃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邦豪 債 務 人 郭瓊霞即昌鑫金屬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