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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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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號 債 權 人 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盧竑瑞(原名:盧嘉龍)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盧竑瑞(原名:盧嘉龍)住所地在彰化縣,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,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