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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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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洪榆萍 債 務 人 格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熊治平 人 債 務 人 熊彥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  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│利 率 │違約金(起算日至清償│ │  │(新台幣) │償日止    │(年息) │日止)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00,000元 │110年3月13日 │1%   │自110年4月14日起,其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算之違約金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,800,000 │110年2月13日 │1%   │自110年3月14日起,其│ │  │元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  │    │算之違約金。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