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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2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明杰 債 務 人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乾德 人 債 務 人 徐秀銘 債 務 人 徐秀君 一、㈠債務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、莊乾德、徐秀銘應向債權人連   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壹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編號   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㈡債務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、莊乾   德、徐秀銘、徐秀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,   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㈢債務人高溢國際有   限公司、莊乾德、徐秀銘、徐秀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