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劉明杰
債 務 人 高溢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莊乾德
人
債 務 人 徐秀銘
債 務 人 徐秀君
一、㈠債務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、莊乾德、徐秀銘應向
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壹佰零肆元,及如附表編號
一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㈡債務人高溢國際有限公司、莊乾
德、徐秀銘、徐秀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,
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㈢債務人高溢國際有
限公司、莊乾德、徐秀銘、徐秀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