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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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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56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海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正棠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貳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率(年息)│ 利息起算日 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│ │  │(新臺幣) │     │      │(年息)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483,542元 │1%    │自民國110年1│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19日起至民│民國110年3月27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國110月3月27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日止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│     │3.11%   │自民國110年3│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月28日起至清│民國110年8月19日止,按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償日止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。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│ 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分之20計算。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