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
債 權 人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德修
債 務 人 凱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(原名:凱穎生物科技有
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俐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零肆拾壹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