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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許秀靜 上聲請人許秀靜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 項: 一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賢得工程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  人;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 二、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,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   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即   「賢得工程有限公司」)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   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