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
聲 請 人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怡娟
上
聲請人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
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購買
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代收入傳票)。
二、承上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
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