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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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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代 理 人 李昱霖 上聲請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(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   票之票號、金額、發票人、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   明細資料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9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