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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上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   人為受款人(即「可渟實業有限公司」)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   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11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