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聖恩
上
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
人為受款人(即「可渟實業有限公司」)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
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