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2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順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桐 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11  月  5 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10年度司催字第4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┤ │編│發票│受款│付款│ 帳號 │票面金│發票│支票號碼│備│ │號│ 人 │ 人 │ 人 │ │額(新│ 日 │ │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台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┤ │00│育億│順聖│台灣│047340│10,046│110 │BAB17163│ │ │1 │鋼鐵│通運│土地│ │元 │年10│85 │ │ │ │企業│有限│銀行│ │ │月30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公司│鳳山│ │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│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蘇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淑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┘ 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,法院於民國( 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,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