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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豐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寶華 上聲請人豐嶸建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(台端檢附為影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2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