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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 上聲請人詠閎新營造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永舜金屬工程行」、「明智工程行」為受   款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發票人)仍持有票據權利   之釋明。 二、系爭票據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;若尚未交付給受款人前遺失   票據,發票人始有票據權利據以聲請公示催告,應具狀到院   釋明原因。 三、倘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,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   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,聲請人應為受款人(即「永舜金屬工   程行」、「明智工程行」),兩位聲請人分開具狀到院,並   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   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12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