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20號
聲 請 人 翊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惠坤
上
聲請人翊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購買
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 代收入傳票)。
二、承上,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
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