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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3802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相 對 人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4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10年度司票字第380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到 期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7年6月29日 │42,575元 │108年9月4日 │108年9月4日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7年1月4日 │3,690,000元 │108年9月4日 │108年9月4日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6年10月25日 │10,902,000元│108年9月4日 │108年9月4日 │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6年2月8日 │540,000元 │108年9月4日 │108年9月4日 │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