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998號
聲 請 人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
人
相 對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憲浩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
聲請人聯成航業股
份有限公司、王顏林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
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
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王顏林分別
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
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債權不存在之
訴。發票人已提起
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
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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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10年度司票字第4998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提 示 日 │票據號碼│ 執票人 │
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即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9年12月5日│30,900,000元│109年12月6日│545982 │聯成航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9年12月5日│31,000,000元│109年12月6日│545977 │王顏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