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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8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票字第8245號 聲 請 人 吉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鳴仁 相 對 人 鄭詠霖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票面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 ,及自各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 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 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即│票據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提示日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10年7月9日 │8,000,000元 │5,000,000元 │110年8月13日│NO469883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10年7月9日 │4,000,000元 │4,000,000元 │110年8月13日│NO469885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