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
聲 請 人 瑞柏港勤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泰
代 理 人 王國傑
律師
複代理人 李妍緹律師
相 對 人 MING SI DA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.,LTD.
法定代理人 KRUY SAMBO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擔保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一五八號
提存事件
聲請人所提存之
擔
保金新臺幣參拾捌萬元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;此規定於其他依
法令供
訴訟上之擔保者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、
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依本院11
0年度司裁全字第903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
假扣押,提供新臺幣380,000元為擔保金,並以本院110年度
存字第11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,並提出和解
書、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、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
等為證,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158號提
存卷查明屬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物,
即屬有據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、第104條第1項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