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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順富 人 相 對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40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,並經本院110年度司執 全字第66號假扣押在案等情,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 ,核閱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亦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4紙附卷可稽,是以,聲請人依前揭條 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於法有據,應予准 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